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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罪立案条件判几年(威胁行为可构成犯罪—“恐吓罪”)

时间:2024-11-15 08:41:16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少不免会出现磨擦。有些人在怒火中烧时会讲出威胁的说话,又或作出威胁的动作,但有些威胁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相信他们自己都未必知道,例如“恐吓罪”。

《刑法典》第147条



根据《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只要有人以实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体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或性自决罪、或侵犯具相当价值财产罪等威胁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或不安,又或足以损害其决定自由,可构成“恐吓罪”。


可见,要构成“恐吓罪”,无需行为人真正作出上述五类等的犯罪行为,只要以相关犯罪作威胁,令到对方恐惧或不安,又或者使对方失去决定的自由,已经可以构成犯罪。


例如甲在工作上与乙意见不一并产生争拗,甲对乙说:“你放工小心一点,我会找人打你。”由于甲的说话,乙感到十分恐惧和不安,即使下班都不敢离开公司,怕会受到伤害。在此情况下,甲的说话已经构成“恐吓罪”。

至于有关触犯“恐吓罪”的行为人,会受到甚么处罚?

判处刑罚



对于触犯“恐吓罪”的行为人,如罪名成立,一般可被判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如果是以实施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相威胁(例如威胁要“纵火”,该纵火行为属可处以最高限度十年徒刑的犯罪),更可被判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半公罪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恐吓罪”为“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犯罪(即“半公罪”),必须由被害人或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其他人(例如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即将事实告知相关部门,例如向司法警察局报案,表示欲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才能进行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