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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什么贷款安全(顶名贷款法律分析)

时间:2025-03-20 16:18:33

一、顶名贷款的含义

顶名贷款,是指:名义借款人以自己名义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所贷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并偿还的一种行为模式。顶名贷款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常见情形为员工为单位顶名和朋友之间顶名。

二、顶名贷款的法律关系

顶名贷款中包含三方当事人:金融机构、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

首先,金融机构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金融机构向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双方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如贷款未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借贷合同约定,起诉名义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接受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并将贷款交付实际用款人使用,实际借款人承诺由其偿还本息,双方形成委托合意,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三、名义借款人能否以自身并非实际借款人为由主张还款豁免?

这个问题涉及金融机构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定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借贷合同关系向名义借款人主张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该双方之间内部的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不得以此对抗作为第三人的金融机构。但是,两种情形下例外:

1、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金融机构和实际用款人。该规定的逻辑在于,金融机构放贷遵循的是风险评估原则,在订立合同时金融机构就已经知晓实际借款和还款的主体,其放贷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也是针对实际借款人,即金融机构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借贷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此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在订立合同后,名义借款人因实际借款人原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披露实际借款人,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此种情形下,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既有权选择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名义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又有权以合同实际相对人是实际借款人为由,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一旦选定,就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判定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实践中往往结合金融机构是否直接将贷款转入实际借款人或其关联账户、金融机构是否有接受实际借款人直接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与实际借款人是否曾就借款还款达成过协议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四、金融机构能否同时起诉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根据上文可知,金融机构在不同情形下,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自由选择起诉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但是,不论哪种情形,起诉的相对人均具有唯一性,现行法律并无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金融机构同时起诉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于法无据,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其中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

五、贷款逾期后,名义借款人能否起诉实际借款人直接对后续贷款承担还款义务?

1、如果能够证明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则根据上文可知,借贷关系直接约束金融机构和实际借款人,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应当支持,但应当列金融机构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但是该类情形下,名义借款人似无主动提起诉讼的必要,只需在金融机构起诉时应诉抗辩即可。

2、如果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不明知,应当依法驳回,不予支持。因为如果允许该主张,等于变相赋予了名义借款人还款豁免权,将《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选择权架空,通过司法手段变相规避了该项法律规定。

六、在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不明知的情况下,如发生贷款逾期,名义借款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主动向金融机构披露实际借款人,并积极提供实际借款人财产线索,促使金融机构选择实际借款人作为起诉相对人。但笔者认为该方案实操性不强,原因有二:一是产生顶名贷款的初始原因就在于实际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低于名义借款人,二是贷款逾期本身说明实际借款人还款能力已然出现了问题。因此,选择名义借款人做起诉相对人,对金融机构来讲,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资金回笼。

2、向金融机构还清贷款后,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如果贷款尚未偿还,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讲,损失其实尚未实际产生,而且损失是否必然产生以及损失金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名义借款人此时起诉主张实际借款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恐难获得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